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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办法(试行)

关于刑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刑事速裁试行工作,规范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实现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结合我市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工作应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注重与强化庭审功能相结合,并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的沟通与协调,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第二章  裁判文书

第三条  简式裁判文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

第四条  简式裁判文书内容包括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及审判经过,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裁判主文,不详细记载控辩主张、证据内容、裁判理由。

第五条  简式裁判文书参照市中院制作的令状式裁判文书格式撰写(见附件),各地法院亦可根据个案情况作出适当调整,但不能缺少文书的基本要素。

第六条  简式裁判文书中的被告人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前科劣迹、强制措施、羁押地点。

第七条  简式裁判文书中的指控事实原则上按照起诉书表述的内容,可进行适当精简。

第八条  简式裁判文书文末应当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第九条  适用简式裁判文书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在开庭审理前告知裁判文书简化制作。

第十条  适用简式裁判文书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并即时送达裁判文书,特殊情况下亦可在当庭宣判后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第四章    

第十一条 适用简式裁判文书的案件应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的试行意见》的规定对庭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全市各基层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几类案件先行先试,及时总结,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推广适用。

 

 

 

附件:简式裁判文书格式

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浙XX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市(县),身份证号码XXXX,X族,XX文化,XX,住XXXX。XXXX年XX月XX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XXXX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台X检刑诉[XXXX] 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XXXX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指控:XXXX。同时认为被告人具有XXXX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XXXX。

被告人X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XXXX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XXXX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XXX罪,判处XXXX,并处XXXX。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X  X  X

                         XXXX年XX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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