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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步走”提高庭审效率
 

“四步走”提高庭审效率

  张修峰

民众法律意识的逐渐提升、立案登记制的出台、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调整、司法改革步伐的临近……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速,作为基层法院的一线法官,面临越来越繁重的工作任务这已是无法避免。面对这来势汹汹的现实,作为冲在依法治国最前线的一线法官,唯有不断提高办案的效率,才是出路。提高办案的效率,可以体现在庭审过程中,也可以体现在庭审外的工作中,本文仅就如何提高庭审效率和大家分享一点经验和心得。

庭审是法官个人长期修养和文化智慧等个方面综合素养的集中体现,一个庭审能力强的法官能够通过一次开庭就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判,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那么我们怎么样才能提高庭审的控制能力,提高庭审效率呢?笔者以为主要可以从做好庭前准备、控制庭审节奏、注重书审配合等几方面着手进行。

一、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为了避免在庭审时被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牵着鼻子走”、 “胡子眉毛一把抓”,造成案件审理过程拖沓,甚至忽略掉某些必须要查明的事实,从而引发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开庭的情况的出现,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必不可少,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笔者以为主要可以从预审、预判两个方面着手进行:

(一)预审。所谓“预审”就是提前阅卷,在开庭之前预先审查相关诉讼材料,通过“看诉讼请求”、“看答辩意见”、“看证据链”等手段,事先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做个了解,必要时也可以简单列一个庭审提纲。“预审”有助于我们事先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确定审理方向、形成审理思路,从而避免因突发情况的出现使我们内心出现诸多不确信因素而失去对庭审的控制,影响庭审效率。

(二)预判。“预判”是指我们在对案件进行预审之后,根据现有的证据在心中初步做一个模拟裁判,看看案件在现有条件是否可以形成一个逻辑严密、合法合理的裁判结果。 “预判”实际上就是法律思维的一个逆向运用,从“虚拟”、“可能”的“判决结果”以及现有的证据材料来求证一个合法合理的“判决”所需的其他“事实及证据”。通过“预判”,我们可以在内心明确案件的最终处理尚需要查明哪些必要事实、尚需要收集哪些必要的证据材料。如此带着“问题”去庭审,那么庭审中我们需要把握的重点在哪里、如何引导当事人抓住案件重心进行对抗就会十分明确,从而有效避免庭审遗漏对必要的事实及证据的查证的情况出现。

“预审”和“预判”是提高庭审效率的一个十分有效的技巧和方法,通过“预审”和“预判”可以让我们的庭审有明确的思路与路标,保证我们的庭审始终能围绕案件的中心和重点展开,有效避免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做无用陈述,从而节约庭审时间。当然,“预审”和“预判”也不是说要我们在之后的庭审中就完全依照这种事先形成的先入为主的观念对案件进行审查、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因为完全依照“预审”和“预判”的结论,而无视其他,极有可能会使庭审得出片面的甚至完全错误的结论。因此,对于通过“预审”得出的“预判”结果也不可一味盲从,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出现一些“突发因素”,比如经调查后发现我们原先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实际的法律关系并不一致、庭审中当事人临时提交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重要证据等,我们仍是需要适时调整审理方案和思路,以避免形成错案,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二、严肃法庭纪律,严守法庭秩序

要求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尽量维护良好的法庭秩序,才能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对于严肃庭审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这个问题,笔者以为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如何正确对待当事人无故迟到这一现象;第二是如何应对庭审中的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

第一、严格把好时间关,对当事人无故迟到现象做出合法与合理应对。对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迟到时间过久的案件,应坚决按撤诉处理;对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出庭,迟到时间过久的案件,则应当及时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的威严不能被践踏,否则司法的公信力将无处可依。法院既然已依法通知当事人何时何地开庭,当事人就应当准时准点到指定地点参加诉讼,否则就应当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对于当事人无故迟到这一现象不予处置,势必造成诸多负面影响,而这种影响不止针对着当事人,也针对着我们法院自身的正常工作秩序。比如我们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的情况下却拖着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开庭,那么一方面我们的拖延会耽误守时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时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从而使其对承办法官的公正性、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另一方面也会影响法院对其他案件的正常审理进程,耽误其他案件当事人的时间。至于“时间过久”这一“过久”的时间界限具体应如何把握问题,笔者以为这一时间的把握原则上不宜超过半个小时。那么,为什么选择半个小时这个时间界限呢?理由如下:首先这是从当事人的一般心理承受能力及产生应激反应的时间角度来考虑的。笔者自身也是一名一线法官,虽然从事审判工作时间不长,但是审结的案件却也有上千件,在审结的案件当中也有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存在误点的情况的。而在这些难以准时开庭的案件中,准时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通常愿意等待的时间并不会太长,一般会在通知开庭时间点晚10-15分钟时就会提出疑问或表示不满。在此情形下,即使案件的承办法官适当给其做必要的心理疏导工作后,其愿意再等的时间通常也不会太长,而且大多数的人会在之后几分钟的时间内不断的催促和提出疑义。如此经几次催促后,我们仍不做出必要的合理处置的话,这些当事人通常就会产生不满的情绪甚至是对法官或法院的强烈抵触和对抗情绪。半个小时的时间,通常也是一般人勉强能接受的一个时间界限了。其次,半个小时的界限控制也是我们法院本身合理安排工作的需要。在审判一线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下,我们的法官一天安排两三个案件的庭审是家常便饭,忙的时候,有可能安排到三到四个庭,甚至更多。在此情形下,根据一天正常的工作时间,通常一个案件正常审理允许占用的时间只有一个半小时左右。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如果我们在被告迟到半个小时仍未出庭时还不组织开庭,那么我们就势必要压缩案件的正常审理时间,从而有可能导致因为时间紧张造成庭审遗漏一些必须要查明的事实,继而引发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庭审的必要;如果我们按照正常的庭审节奏进行审理,那么又有可能使后面一个案件的无法正常准时开庭,从而对另外案件的当事人造成不公。

严格把好时间这一关对提高庭审效率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在我们严格把关的同时,也应适当考虑和兼顾当事人的权利和情绪,在开庭之前,有必要对当事人做一些善意提醒,以免因太过严厉的惩处机制过分的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发当事人的抵触心理。比如对待来自外地的当事人或者因公告导致开庭时间比较久远的案件的原告,我们可以在开庭前一两天通过电话提醒一下;对待当地的当事人则可以在开庭前半个小时提醒一下。如此,在我们已善意提醒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因迟到过久,导致我们依法对其案件作出处置,其在通常也不会使其对法院或法官产生不满和对抗情绪。

第二、严格把好法庭纪律关,适时、果断制止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良好的法庭纪律是庭审顺利进行的保障,为了使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能自觉遵守法庭纪律,我们可以要求书记员在庭审正式开始之前严肃、清楚地告知到庭的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法庭的纪律以及违反法庭纪律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或者旁听人员有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我们应当及时适当做出警示,并果断加以制止,以维持庭审的正常有序进行。我们有些法官处事比较“稳妥”,怕惹“是非”,即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出现,也不敢果断“出手”加以制止,任由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自由发挥”,在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发挥”结束后再继续庭审,这势必造成庭审过程拖沓冗长,严重影响庭审效率。至于如何做到有效制止违反法庭秩序行为,笔者以为除了法官自身在庭审中需要对自己的神态、语言和语气进行控制外,法槌的适当合理使用比较关键。法槌的使用彰显着庭审活动的权威性和庄重性,法槌的合理使用在维护庭审活动的秩序、提高审判效率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在庭审中,当事人一方随意打断对方当事人的陈述的时候,在旁听人员经法庭多次制止后仍自由说话、随意走动的时候,适时地敲击法槌,能给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形成一定心理压力和威慑力,从而有效维持良好的法庭秩序。

三、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控制庭审节奏

法庭是法官施展才华的空间和舞台,法官只有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适时变通审理方式,合理控制庭审节奏,才能提高庭审效率,通过庭审取得想要的结果。庭审无非就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做最后陈述等几个环节,一个法官要主持庭审并不难,然而要有使庭审高效率,防止庭审变故事会,就需要法官在庭审中做到“不含糊、不八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当事人进行适时引导或制止,对庭审节奏做出合理控制。

(一)适时变通审理模式,引导当事人陈述。在庭审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人,而这些人的文化水平通常也是参差不齐。要使庭审能顺利进行,我们有必要对一般的审理模式做出变通。比如在庭审开始时,我们通常会要求原告自行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而后由被告进行答辩。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通常是不会主动参与。那么如果原、被告或者双方中一人是没什么文化的人,又没有代理人的话,问题就会出现了——由于他们其根本不懂我们的法律术语,我们要求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要求被告答辩,必然会使他们感到茫然无措,从而导致庭审陷入困境,无法继续进行。在此情况下,我们就有必要转换审理模式,由法官主动参与这个进程当中,将法律术语转换成普通百姓可以理解的语言和方式进行表达。如果当事人仍无法理解并做出完整准确的表述的话,法官也可以将当事人自行陈述的方式转变成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互动问答方式来继续庭审。当然,有时候我们也会遇到这样的当事人,他们口才十分不错,在陈述事实理由的时候口若悬河、滔滔不绝,但是陈述的内容却大多与案件无甚关联,甚至南辕北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该及时释明,引导他们做简明扼要的陈述。如果他们的陈述还是词不达意或者仍旧与案件风马牛不相及的话,我们也可以根据需要换成问答方式进行审理,让他们对案件审理所需事实和环节进行简要回答。

(二)及时总结,防止、制止当事人做无用陈述。法庭调查结束之后,我们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及时归纳案件的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主要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抗辩,避免因当事人做无用或者重复的陈述造成庭审拖沓冗长。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偏离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论述,我们应及时加以释明和制止;如果当事人有重复发表相同的辩论意见,我们也应当及时提醒,使其辩论不重复、不累赘。

四、注重书审配合

所谓“书审配合”就是指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默契配合、及时交流,这种配合不仅要贯穿庭审始终,也要体现在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中。在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中,审判人员在对案件进行预审、预判之后有必要告知书记员案件记录的重点在哪里,从而避免其记录时偏离中心;在庭审过程中,如出现新情况或者需要重点记录的问题,审判人员也应当及时与书记员沟通或者进行复述,从而确保新情况和重点问题在笔录中有准确而明晰的记载。只有审判员与书记员配合好了,才能使庭审记录紧扣案件重点、完整有效,从而避免因笔录不完整、当事人疏忽等原因引发的再次开庭的可能出现。

公平与效率需要兼顾,法律才能更得人心。提高庭审效率的方式与方法多种多样,上文仅为笔者一些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

作者单位:天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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