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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

                      

 

一、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能(各预算单位根据编办核定职能进行填报)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审核裁定减刑、假释案件。

(四)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六)监督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承办对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组织全市法院参与同国际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一)指导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编制部门管理本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

(十二)领导直属事业单位和法官协会的工作。

(十三)领导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

(十四)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五)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一)收入预算安排情况

2014年收入预算4,093.60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3,493.60万元,基金预算拨款600.00万元。

(二)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4年支出预算4,093.60万元。具体为:

1.按功能科目分类,包括公共安全2,796.7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359.38万元、医疗卫生135.9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01.54万元、其他支出600万元(也用于公共安全,因收入来源于基金预算拨款故单列)。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2,568.85万元、日常公用支出557.35万元、项目支出967.40万元。

2014年财政拨款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预算306.7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15.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41.75万元,公务接待费50.00万元。

三、名词解释(各预算单位选择相关口径进行解释)

1.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公共安全: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4.医疗卫生:反映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5.住房保障: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四、市级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预算数(万元)

项 目

预算数(万元)

一、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3,493.60 

一、一般公共服务

 

二、基金预算拨款

600.00 

二、国防

 

三、财政专户核拨资金

 

三、公共安全

2,796.75 

    其中:上年结转

 

四、教育

 

    当年上缴指标

 

五、科学技术

 

四、其他财政监管资金

 

六、文化体育与传媒

 

五、上级补助收入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

359.38 

六、下属单位上缴收入

 

八、医疗卫生

135.92 

七、其他收入

 

九、环境保护

 

 

 

一十、城乡社区事务

 

 

 

一十一、农林水事务

 

 

 

一十二、交通运输

 

 

 

一十三、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一十四、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一十五、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

 

 

 

一十六、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一十七、粮油物资管理事务

 

 

 

一十八、储备事务支出

 

 

 

一十九、其他支出

600.00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

201.54 

 

 

 

 

本年收入小计

4,093.60 

本年支出小计

4,093.60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年末结转和结余结转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

 

 

 

收 入 总 计

4,093.60 

支 出 总 计

4,093.60 

五、“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

项   目

本年预算数(万元)

合   计

306.75

1.因公出国(境)费用

 15.00

2.公务接待费

 50.00

3.公务用车费

241.75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41.75

      2)公务用车购置

 100.00

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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